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3705-2019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行文件、包

装、运输、贮存和备件及附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 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Db
交变湿热(12 h+

12 h循环)

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 和导则:冲击

GB/T 2423.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b
和导则:碰撞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423.1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J
及导则:长霉

GB/T 2423.18—2012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b:
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

GB/T 2423.24—2013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Sa:模拟地面上的太阳辐射及其试

验导则

GB/T 2423.37—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L:沙尘试验

GB/T 2423.41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风压

GB/T 2423.1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倾斜和摇摆

GB/T 2900.1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GB/T 2900.54 电工术语 无线电通信:发射机、接收机、网络和运行

GB/T 3047.6 电子设备台式机箱基本尺寸系列

GB/T 3181—2008 漆膜颜色标准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4365 电工术语 电磁兼容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5465.1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概述与分类

GB/T 5465.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

GB/T 6113.201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2-1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

度测量方法 传导骚扰测量

GB/T6113.203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2-3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

度测量方法 辐射骚扰测量

GB/T 13705—2019

GB/T 6994—2006 船舶电气设备 定义和一般规定

GB/T7188 办公机器和数据处理设备数字应用的键盘布局

GB 9159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T 9174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250—2007 船舶电子与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

GB/T 11464 电子测量仪器术语

GB/T1180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 术语

GB/T 12267 船用导航设备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 14391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性能要求

GB15216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性能要求

GB/T 15304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技术要求

GB/T 15868—1995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CMDSS)
船用无线电设备和海上导航设备通用

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GB/T 16725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船用单边带收、发信机技术要求

GB/T 16927.1 高电压试验技术 第1部分: 一般定义及试验要求

GB/T 16982 国际海事卫星C 船舶地球站技术要求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

GB/T 19520.16 电子设备机械结构 482.6 mm(19 in)系列机械结构尺寸
第3-100部分:面板、

插箱、机箱、机架和机柜的基本尺寸

GB/T 28561—2012 船舶电气设备 专辑 控制和测量仪表

JT/T 76 VHF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GD 22—201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IEC 60945:200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 通用要求
试验方法与试验结果要求 (Maritime navigation and radiocommunication
equipment and systems—General requirements—Meth-

ods of testing and required test result)

IMO A.694(17)号决议附件 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
和电子导航救援中的船用无 线电设备一般性要求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hipborne radio equipment forming part of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and for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aids]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GB/T 2900.54、GB/T 4365、GB/T11804 和 GB/T11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般通信 general communications

用于港务、交通管制、船与所属公司间业务联系以及公众通信等方面的通信。

GB/T 13705—2019

3.2

遇险报警 distress alarm

遇险船舶向岸上救助协调单位、岸上救助单位或附近船舶发送的包括船名、遇险种类和与救助有关

的其他信息的呼救报告。

3.3

搜救协调通信 rescue collaboration communication

搜救过程中船与船、船与飞机间进行协作所进行的通信。

3.4

现场通信 on-site communication

遇险船舶或生存者与救援者间为遇险救援进行的通信。

3.5

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 communication between bridges

船舶之间在驾驶台操船位置进行的相互通信。

3.6

船舶保安报警 ship security alert

船舶遇恐怖袭击时,由船上有关人员通过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向外发出的报警。

3.7

示位信号 position indication signal

为指示遇险船舶或生存者位置而发出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线电信号。

3.8

海上安全信息 maritime security information

由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岸站向船舶播发的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包括航道上漂浮物、沉船、航

行警告、气象报告、气象预报等。

3.9

静水压力释放器 hydrostatic release unit

与无线电示位标组合安装于舱室外,并在船舶沉水至一定深度时,自动释放无线电示位标上浮的机
械装置。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PSK: 二进制相移键控(Binary Phase Shift Keying)

DSC: 数字选择性呼叫(Digital Selective Call)

EIRP: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

G/T: 系统品质因数(Gain/Temperature)

NBDP: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arrow Band Direct Printergram)

VDR: 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 Data Recorder)

VHF: 甚高频(Very High Frequency)

5 设备类型

典型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类型见表1。

GB/T 13705—2019

1 典型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类型

序号

名称

频率范围

设备主要用途

1

甚高频无线电设备

156.025 MHz~162.025 MHz

1.一般通信

2.遇险报警

3.搜救协调通信

4.现场通信

5.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

2

中/高频无线电设备

1.605 kHz~27.5 kHz

1.一般通信

2.遇险报警

3.搜救协调通信

4.现场通信

3

国际海事卫星C船舶地球站

1530.0 MHz~1646.5 MHz

1.一般通信

2.遇险报警

3.船舶保安报警

4.海上安全信息接收

4

奈伏泰斯接收设备

486 kHz、518 kHz

海上安全信息接收

5

固定式现场(航空)双向VHF无线电话

121.5 MHz、123.1 MHz

1.搜救协调通信

2.现场通信

6

VHF应急无线示位标

156.525 MHz

遇险报警

7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406.025 MHz、121.5 MHz

遇险报警

8

搜救雷达应答器

9200 MHz~9500 MHz

示位信号

9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

156 MHz~174 MHz

1.搜救协调通信

2.现场通信

10

便携式现场(航空)双向VHF无线电话

121.5 MHz、123.1 MHz

1.搜救协调通信

2.现场通信

注1:设备按其是否可携带使用,可分为便携式设备和固定式设备。

注2:设备按其安装和工作于舱室内还是舱室外,可分为舱内设备和舱外设备。

注3:设备按其使用的电源,可分为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和使用电池的设备。

6 技术要求

6.1 设计与结构

设备的设计与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并满足其指标要求;

b) 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易于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校准或调整;

c) 设备的构造、安装方式应便于在船上进行检查和检修;

d)
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元件应可在正常操作位置看清和识别,按功能分组布置,数字输入面板上数
字“0”到“9”的排列应符合 GB/T7188 的规定;

GB/T 13705—2019

e)
控制元件的尺寸、功能和操作方式设计应有助于简单、快速操作,防止误操作;

f)
设备应具备防止因天馈系统开路、短路、失谐、强信号输入和误操作等造成设备损坏,系统或软
件崩溃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g)
设备散热装置、电缆连接器座的布置形式和位置,应有利其在预定安装、使用方式下的良好散
热和线缆敷设;

h)
有舱外固定安装要求的无线电示位标,应可与其配套的自浮式机架或机箱一起安装于驾驶室
外的栏杆上,满足沉船时自动浮离的要求,并可由船员不借助工具快速取用。

6.2 外观与颜色

设备的外观与颜色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表面应整洁,无污迹、锈蚀、霉斑、镀涂层剥落、毛刺和明显的擦、碰痕迹,塑料件应无起泡、
开裂、变形;

b) 设备的控制、显示元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c)
便携式遇险救生设备的外廓应采用圆边、圆角,无可能伤及人员及救生艇筏的尖锐突出物;

d) 便携式遇险救生设备的表面漆膜应采用GB/T3181—2008
规定的橘黄色,并配有反光材料。

6.3 尺寸与重量

设备的尺寸与重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台式安装的设备,机箱宜采用GB/T 3047.6 规定的尺寸系列;

b) 柜式安装的设备,应采用GB/T 19520.16规定的结构尺寸;

c)
设备的外廓尺寸、安装尺寸和设备的重量应标示于设备随行文件中,其实物尺寸及重量应与文
件标示尺寸一致,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若干较大分立单元组合成的设备,应分别标示每个单
元的尺寸及重量。

6.4 标志

设备应满足下列标志规定和要求:

a)
设备的开关、旋钮、按键、指示灯和电缆连接器座等元件的附近,应有表明其功能、参数增减方
向、通断状态等的文字或符号,文字、符号应符合 GB/T 5465.1 和 GB/T
5465.2 的规定;

b) 用于设备危险电压部件安全防护的防护盖或防护罩上应设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 5465.2 的 规定;

c) 设备的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和其保护盖上应有"DISTRESS" 标记;

d) 用于对飞机通信的设备,应标示"仅用于与飞机紧急通信"文字;

e) 与无线电示位标配套安装的静水压力释放器应标示有效期;

f) 设备机身上应标注与磁罗经间的安全距离;

g)
使用电池的设备,应在安装电池处标明正负极性,若电池为一次性使用的,还应在机身明显位
置标示电池更换时间;

h) 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铭牌,铭牌应符合GB/T13306
的规定,并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

2) 制造厂名及厂址;

3) 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4) 额定工作电压及功率;

5) 设备重量。

i)
在设备寿命期内,标志应清晰可辨,使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清洁剂擦拭清洁后,文字、符号仍应

GB/T 13705—2019

清晰可辨,粘贴标牌不应出现松脱或卷边。

6.5 操作与指示

6.5.1 通用操作与指示

6.5.1.1 操作

设备应满足下列操作要求:

a) 触摸屏操作响应区域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小于15 mm,
操作所需的力应不大于1.5N;

b) 开关、旋钮、键盘等在操作时应手感干脆、平滑、无卡滞;

c) 设备对每个操作均应及时给出反馈,反馈延迟明显时应有等待指示;

d) 设备应支持插入默认值完成所需操作,支持用功能键加速操作过程;

e) 设备应可通过一个动作从任何操作步骤回到初始状态;

f) 设备对重要操作或检测到的可能错误的操作,应给出确认和重操作选项;

g) 向用户开放的任何操作都不应造成设备软件的修改或崩溃;

h)
设备应具备防止因旋钮、按键误碰或误操作改变通信参数或状态的锁定功能,并有锁定状态提
示和解锁操作提示;

i) 具有多行文字、符号显示界面的设备,宜提供设备操作在线帮助功能。

6.5.1.2 视觉指示

设备应满足下列视觉指示要求:

a)
设备显示内容应简洁,任何数据都带有测量单位,文字、符号尽量使用航海术语;

b) 以毫米计的字符高度应不小于以米计的阅读距离的3.5倍;

c)
所有信息都应显示在对比度强的背景上,设备上的透明覆盖物不应引起降低可辨认性的反射;

d)
除报警、设备开/关和重置指示灯外,设备显示部分的亮度应可调节至无光状态;

e) 指示灯、显示屏等工作时发光应稳定,闪烁只用于发出警报信号;

f)
设备应能观察到与当前操作有关的信息,并可同时观察到涉及设备整体工作的收发状态、功率
等级、信号强度、收发频率等信息;

g)
显示器菜单应按任务分组,菜单采用多层结构时,应有菜单当前所处层级指示。

6.5.1.3 语音播报

设备使用语音向用户播报有关信息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语音播报用语应简洁,尽量使用航海术语;

b) 语音播报的音量应保证正常环境下清楚听懂,并能调节,不发生突然变化;

c) 语音播报最大音量应不超出报警信号音量。

6.5.2 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

设备的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可在本机和遥控启动遇险报警,并以视觉和听觉信号指示设备发送或接收到遇险报警
信号的状态;

b) 任何时候都应能启动报警,中断重复的警报;

c)
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应为专用按钮,采用可清楚识别的红色,布置于突出位置;

d)
遇险报警启动按钮应装设弹簧保护盖,保证启动遇险警报经过至少两次独立操作;

e) 操作遇险报警按钮至激活发送报警信号之间应有至少3 s 的延迟;

GB/T 13705—2019

f) 距声源1 m 处的报警声信号强度应不小于75 dB(A),
同时不大于6.10.4a)规定的强度;

g)
遇险救生通信设备应可在夜间无照明条件下操作,并设置在夜间向附近落水者和救助飞机、救
助船舶指示位置的灯光信号。

6.6 设备电性能

6.6.1 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56.025 MHz~162.025 MHz;

b) 工作模式:F3E 或 G3E (话音),F1B 或 J2B(DSC);

c) 天线极化方式:垂直极化;

d) 频道编号与频率对应关系:各频道编号与收发频率的对应关系应符合附录A
中的表A.1 的规定;

e) 设备应可与VDR 设备接口并实现话音信号传输;

f) 符合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6.6.2 中/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605 MHz~27.500 MHz;

b) 工作模式:J3E (话音),F1B 或 J2B(DSC,NBDP);

c) 符合GB/T 16725和 GB/T 15304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6.3 国际海事卫星 C 船舶地球站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

——发射:1626.5 MHz~1646.5 MHz;

— 接收:1530.0 MHz~1545.0 MHz。

b) 调制方式:BPSK。

c) G/T 值: —24 dB/K。

d) EIRP 值:12 dBW。

e) 天线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

f) 设备应可与保安报警装置接口,提供船舶保安报警。

g) 符合GB/T 16982 和 GB/T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6.4 奈伏泰斯接收设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接收频率:486 kHz、518 kHz;

b) 工作种类:F1B;

c) 符合GB/T 18766和 GB/T 15304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6.5 固定式现场(航空)双向 VHF 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21.5 MHz、123.1 MHz;

b) 发射功率:50 mW~1.5 W;

c) 工作种类:A3E。

GB/T 13705—2019

6.6.6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射频率:406 MHz、121.5 MHz;

b) 调制方式:相位调制1.1 rad±0.1 rad 峰值;

c) 输出功率:5 W±2 dB(406.025 MHz),100 mW(121.5 MHz);

d) 天线极化方式:右旋圆极化或线极化;

e) 符合GB14391 和 GB/T 15304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6.7 VHF 应急无线示位标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发射频率:156.525 MHz;

b) 调制方式:G2B;

c) EIRP: 不低于100 mW;

d) 天线极化方式:垂直极化;

e) 符合JT/T76 和 GB/T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6.8 搜救雷达应答器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频率范围:9200 MHz~9500 MHz;

b) EIRP:400 mW;

c) 接收机灵敏度(含天线增益)优于—50 dBm;

d) 天线极化方式:水平极化;

e) 符合 GB15216 和 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6.9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56.025 MHz~162.025 MHz;

b) 频道编号与频率对应关系:见附录 A 中的表 A.1;

c) 工作种类:F3E 或 G3E;

d) 调制频偏:±5kHz;

e) 符合GB/T 15304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6.6.10 便携式现场(航空)双向 VHF 无线电话

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频率:121.5 MHz、123.1 MHz;

b) 发射功率:50 mW~1.5 W;

c) 工作种类:A3E。

6.7 电源适应性

6.7.1 电制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应适用于以下交流或直流电源:

a) 交流:220 V,50 Hz,单相双线绝缘系统;

b) 直流:24 V, 双线绝缘系统。

GB/T 13705—2019

6.7.2 稳态波动

设备经历表2所规定的电源波动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

降低和功能失效。

2 电源条件

电源

电压变化

频率变化

交流

±10%

±5%

直流

+30%~-10%

碱性或[锂电池](https://siduwenku.com/search?f=new&wd=%E9%94%82%E7%94%B5%E6%B1%A0)

额定电压~0.8倍额定电压

水银电池

额定电压~0.9倍额定电压

镉电池

1.2倍额定电压~0.9倍额定电压

其他电池

额定电压~制造商声明的终止电压

6.7.3 瞬时波动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经历GB/T 10250—2007
中表4规定的交流电源瞬时波动作用试验,试验中

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7.4 电源异常

设备经历过电压、过电流和直流电源极性反极性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

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不应出现操作软件崩溃或基础数据丢失。

6.7.5 电源故障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经历GB/T 28561—2012 中 表 1 第 4b
项规定的电源故障作用试验,试验中和
试验后,若出现性能降低或功能失效,应能自我恢复或通过控制器操作恢复,不应出现操作软件崩溃或

基础数据丢失。

6.8 环境适应性

6.8.1 低温

设备经历表3规定的低温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

求,绝缘电阻值符合6.10.1的要求。

3 低温条件

设备状态

设备类型

温度

持续时间

h

低温存储

便携式设备

-30±3

16

低温工作

便携式设备

-20±3

16

低温工作

舱内设备或设备单元

-15±3

16

低温工作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

-25±3

16

GB/T 13705—2019

6.8.2 高温

设备经历表4规定的高温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表4 高温条件

设备状态

设备类型

温度

持续时间

h

高温存储

便携式设备、舱外设备

70±3

16

高温工作

全部设备

55±3

16

6.8.3 恒定湿热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恒定湿热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

要求,绝缘电阻值符合6.10.1的要求:

a) 温度:40℃±2℃;

b) 相对湿度:(93±3)%;

c) 持续时间:48 h

6.8.4 交变湿热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以下规定的交变湿热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
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绝缘电阻应符合6.10.1的要求:

a) 温度:25℃~55℃~25℃;

b) 相对湿度:(93±3)%;

c) 持续时间:48 h。

6.8.5 热冲击

便携式设备经历由+70℃±3℃空气环境到+25℃±3℃水中环境的热冲击作用,应无损坏和渗

水,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8.6 冲击

设备经历规定的冲击作用,应无机械损坏,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

规定的要求。根据设备情况,选择以下a)或 b)规定的冲击作用:

a) 峰值加速度100 m/s²,脉冲持续时间11 ms,
沿3个垂直轴的每个方向各连续进行3次冲击, 共计18次;

b) 峰值加速度300m/s²,脉冲持续时间6 ms,
沿3个垂直轴的每个方向各连续进行3次冲击,共 计18次。

6.8.7 碰撞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碰撞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
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一般船舶使用的设备:峰值加速度为50 m/s², 脉冲持续时间16 ms,
相应的速度变化量 0.453 m/s,1000 次;

b) 小型高速船舶使用的设备:峰值加速度为100 m/s², 脉冲持续时间16 ms,
相应速度变化量

1.02 m/s,1000 次。

GB/T 13705—2019

6.8.8 倾斜和摇摆

固定式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倾斜与摇摆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其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静态倾斜:纵、横倾斜角±22.5°,倾斜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15 min;

b) 动态摇摆:纵、横摇摆幅度±22.5°,频率0.1 Hz, 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30
min。

6.8.9 振动

设备经历以下规定的正弦垂直振动作用,应无机械损坏,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2Hz~13.2Hz, 位移±1 mm,13.2Hz 的最大加速度为7 m/s²;

b) 13.2 Hz~100Hz,最大恒定加速度7 m/s²。

6.8.10 长霉

暴露持续时间28 d,长霉程度应不超过 GB/T 2423.16—2008 中12.3等级2b
规定的要求。

6.8.11 盐雾

设备经历GB/T 28561—2012
中表1第9项规定的盐雾作用,其性能检查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金属部件应无过度损害或腐蚀,绝缘电阻符合6.10.1的要求。

6.8.12 雨和喷水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应符合 GB/T 4208—2017规定的 IPX6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
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8.13 浸水

便携式设备应符合GB/T 4208—2017 规定的IPX8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
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8.14 短时浸水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和便携式现场(航空)VHF 双向无线电话应符合 GB/T
4208—2017 规定的 IPX7
防护等级要求,经历相应试验作用后,应无可见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8.15 太阳辐射

便携式设备及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 GB/T 6994—2006中表
B.2第3.2项规定的太阳辐射作用
后,设备及标签应无有害变质迹象,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8.16 耐油

便携式设备在满足以下规定特性的矿物油中经历温度+19℃±5℃,持续时间3 h
的浸没作用,其
整机或构件应无收缩、破裂、膨胀、分解或机械特征改变,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
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a) 苯胺点:120℃±5℃;

b) 燃点:不小于240℃;

c) 黏性:99℃时为10 cSt~25 cSt。

6.8.17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30 m/s 平均风速和45 m/s
瞬间风速作用,应正常工作无故障;经历

GB/T 13705—2019

40 m/s平均风速和60 m/s
瞬间风速作用应无破环,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

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8.18 沙尘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经历GB/T 6994—2006 表 B.4
中2.2.3项规定的沙尘作用,其性能检查应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8.19 跌落

便携式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和便携式现场(航空)VHF 双向无线电话经历1 m
高度的自由跌落,设备应
无影响功能的外部损坏,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b) 除 a)项所列以外的其他便携式设备,经历自距水面20 m
高度自由落入水中的跌落,设备应无
外部损坏或渗水,其性能检查应符合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6.9 电磁兼容性

6.9.1 传导发射

固定式设备应满足 GB/T 10250—2007
中6.2.1表2规定的发射限值要求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
设备应按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9.2 外壳辐射发射

设备应满足GB/T 10250—2007 中6.2.1表2规定的发射限值要求。

6.9.3 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GB/T 10250—2007 中表4规定的射频传导骚扰作用,以及在2
MHz、3 MHz、 4 MHz、6.2 MHz、8.2 MHz、12.6 MHz、16.5 MHz、18.8
MHz、22MHz和25 MHz 频率点以10 Vr.m.s, 调制深度80%,调制频率1 kHz
调幅的附加射频传导骚扰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预期要

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9.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设备经历GB/T 10250—2007
中表4规定的射频电磁场辐射作用试验,试验中和试验后,设备应按

预期要求连续运行,无性能降低和功能失效。

6.9.5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 GB/T 10250—2007
中表4规定的电快速瞬变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
要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
运行状态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9.6 浪涌抗扰度

固定式设备经历GB/T 10250—2007
中表4规定的浪涌电压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
求连续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

行状态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9.7 静电放电抗扰度

设备经历GB/T 10250—2007
中表4规定的静电放电作用试验,试验后设备应能按规定要求连续
运行,无功能、性能降低或失效;试验中允许自我恢复降级或失效的功能或性能,但应无实际的运行状态

GB/T 13705—2019

或储存数据的改变。

6.9.8 设备与磁罗经间安全距离

设备应按GB/T12267
的规定测量与磁罗经间的安全距离,并将测量结果标注于设备机身和说明书中。

6.10 安全性

6.10.1 绝缘

在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时,设备电源输入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满足
GB/T 28561—

2012中表1第5项的规定。

6.10.2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场辐射

设备所属视频显示单元所产生的静电场、电磁场、磁场应满足表5的要求。

5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场辐射值

电磁场类型

与频率范围

显示器对角线 尺寸≤0.5 m

测量距离

显示器对角线 尺寸>0.5 m

测量距离

静电场 :

≤(5±0.5)kV/m

距受试设备正面100 mm

≤(5±0.5)kV/m

测量距离记 录于测试报 告中

电 磁 场 :

5 Hz~2 kHz 2 kHz~400 kHz

≤10 V/m r.m.s. ≤1V/m r.m.s.

距受试设备正面300 mm

距受试设备侧面500 mm及正面 300 mm

≤15 V/m r.m.s. ≤10 V/m r.m.s.

磁 场 :

5 Hz~2kHz

2kHz~400 kHz

≤200 nT r.m.s.

≤25 nT r.m.s.

距受试设备侧面500 mm及正面

300 mm

距受试设备侧面500 mm

≤250 nT r.m.s.

≤150 nT r.m.s.

6.10.3 最大声信号强度

设备产生的最大声信号强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距离设备1 m 处,报警声信号强度应不大85 dB(A);

b) 在距离设备1 m 处,噪声信号强度应不大60 dB(A)。

6.10.4 意外接触危险电压防护

设备对意外接触危险电压的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外露的金属部件应接地;

b) 用于保护设备危险电压部件的外壳、防护盖或防护罩应满足 IP2X
防护等级要求,且应使用扳
手或螺丝刀等工具才能打开或移除外壳、防护盖或者防护罩。

6.10.5 其他

设备的抗电强度、漏电流、防热灼伤、防电灼伤、电离辐射限值等应满足GB4943.1
和 GB9159 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与颜色

用目视法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GB/T 13705—2019

7.2 尺寸与重量

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衡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3 标志

针对6.4中i)项的要求,用布沾上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清洁剂对标牌擦拭30 s
进行试验;针对其余各

项,用目视法进行检验。

7.4 操作与指示

7.4.1 通用操作与指示

7.4.1.1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手指压力传感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4.1.2 视觉指示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法结合使用量具,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4.1.3 语音播报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耳听法结合使用声压计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4.2 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并用目视、耳听法结合使用声压计、计时器,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5 电性能

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设备电性能进行检验。

7.6 电源适应性

7.6.1 设备电制

查阅受试设备说明书,对其所适用电源的说明文字和图示进行检验。

7.6.2 电源稳态波动

按表2中交流电源的电压、频率上下限的各种组合和直流电源、电池电压的上、下限,设置试验电
源,并在常温和6.8.1、6.8.2规定的低温、高温工作条件下,分别向受试设备供电15
min, 对受试设备进

行试验。

7.6.3 电源瞬时波动

在GB/T 10250—2007
中表4给定的交流电源电源波动试验值中,选择电压、频率的各种组合,并按每
种组合试验持续时间10
min,每分钟出现1次的频率,设定程控试验电源参数,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6.4 电源异常

按产品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对受试设备进行过电压、过电流和接入反极性直流电源试验。

7.6.5 电源故障

按GB/T 28561—2012 中 表 1 第 4b 项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GB/T 13705—2019

7.7 环境适应性

7.7.1 低温

按GB/T 2423.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对低温存储设备,在设备恢复常温后进行性能检
查;对低温工作设备,在持续时间结束时开启设备的气候调节装置30
min,然后设备进入并保持运行状 态 2 h
进行性能检查。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的绝
缘电阻并进行性能检查。

7.7.2 高温

按GB/T 2423.2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对高温存储设备,在设备恢复常温后进行性能检
查;对高温工作设备,开启设备的气候调节装置并升高温度至要求值,在持续时间结束时保持温度进行
性能检查。

7.7.3 恒定湿热

按 GB/T 2423.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恢
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并进行性能试验。

7.7.4 交变湿热

按 GB/T 2423.4—2008
中7.3方法2(图2b)]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温度变化范围(25 ℃±
3℃)~(55℃±3℃),在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恢复后,再次测量受试设备绝
缘电阻并进行性能试验。

7.7.5 热冲击

将受试设备置于70℃±3℃的空气中1h,然后立即将该受试设备浸没于25℃士3℃水中,使该受
试设备最高点到水面的深度为100 mm±5mm, 浸没1 h
后,对受试设备进行性能检查。

7.7.6 冲击

按GB/T 2423.5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7.7 碰撞

按GB/T 2423.6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7.8 倾斜与摇摆

按GB/T 2423.10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7.9 振 动

按GB/T 2423.10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试验中按0.5
octaves/min速率,从垂向、纵向和横
向方向分别对受试设备进行1次~3次扫频试验,在每一个Q≥5
的共振频率点持续进行2 h 耐振试 验,无共振频率点时,对30 Hz 频率点进行2 h
耐振试验,在每个耐振测试期间以及结束前至少进行一 次性能检查。

7.7.10 长霉

按GB/T 2423.16—2008 的规定进行试验。

7.7.11 盐雾

按 GB/T 2423.18—2012
中6.2严酷等级(1)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测量受试设备

GB/T 13705—2019

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束后,应将受试设备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4 h~6
h,紧接着应进行绝缘电阻测

量和性能试验。

7.7.12 雨和喷水

按GB/T4208—2017 中表8规定的方法,按试验持续时间为30
min,喷嘴距离设备外壳表面为

3 m,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7.13 浸水

按GB/T 4208—2017 中表8规定的方法,向受试设备施加持续时间5
min、大小为100 kPa 的水

压,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7.14 短时浸水

按GB/T 4208—2017 中表8规定的方法,按受试设备最高点低于水面的距离为1 m,
试验持续时

间 5 min,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7.15 太阳辐射

按GB/T 2423.24—2013 中表1的条件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7.16 耐油

将设备浸没在满足6.8.16规定条件的下列之一的油类中,浸没3 h 进行试验:

a) ASTM 油 1 号 ;

b) ASTM 油 5 号 ;

c) ISO 油1号。

7.7.17

按GB/T 2423.4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有关试验细则由产品技术规范规定,当受试验条件
限制不能进行风压试验时,可根据设计资料、选用材料、结构工艺等进行审查,评定设备抗风能力。

7.7.18 沙尘

根据GB/T 2423.37—2006 中第5章,按沙尘沉降量为3 mg/(m² ·h),
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持续

时间3 d。

7.7.19 跌落

按GB/T 15868—1995 中4.4.6.1和4.4.6.2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8 电磁兼容性

7.8.1 传导发射

按GB/T 6113.201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8.2 外壳辐射发射

按GB/T 6113.20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8.3 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

按GB/T 17626.6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GB/T 13705—2019

7.8.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按 GB/T17626.3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8.5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

采用GB/T17626.4—2018 表1中的第 X 级,按电源端口试验电压峰值为2 kV,
重复频率5 kHz; 信号、数据和控制端口试验电压峰值为1 kV, 重复频率2.5
kHz, 每一极持续时间5 min,对受试设备进

行试验。

7.8.6 浪涌抗扰度

根据GB/T 17626.5—2008 的规定,选择表2中根据GB/T16927.1
规定的参数,重复率按1脉冲/

min,持续时间按每次正极和负极脉冲持续5 min 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8.7 静电放电抗扰度

根据GB/T 17626.2
的规定,选择受试设备运行中人员通常触碰到的点和面,以及接地平面各边距

受试设备0.1m 处,对每位置进行10次正负放电试验。

7.8.8 设备与磁罗经间最小安全距离

按 GB/T12267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记录结果并标示于设备机身和说明书中。

7.9 安全

7.9.1 绝缘

按GD 22—2015 中2.3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7.9.2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辐射

按 IEC 60945:2002
中12.3.3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试验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7.9.3 声信号强度

将受试设备以与船上安装一致的方式,安装于吸声环境的吸声支架上,使用标准声级计对设备工作

时的噪声和报警声进行测试,试验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7.9.4 意外接入危险电压防护

用目视法并按GB/T 4208—2017 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试验。

7.9.5 其他

按GB 4943.1、GB 9159 的规定对受试设备进行测试。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GB/T 13705—2019

8.2 检验条件

8.2.1 环境

除试验方法另有规定外, 一般在下述条件下对受试设备进行检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20%~75%;

c) 气压:测试现场的大气压力。

8.2.2 场地

满足测试项目要求的实验室、开阔地或安装被测设备的船舶舱室及甲板。

8.2.3 电源

除试验方法另有规定外,使用受试设备说明书规定的额定电源。

8.2.4 仪表及设备

测试所用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处于检定合格期内,精度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误差小于被

测参数容许误差的1/3。

8.2.5 资料

设备承制单位应在检验前提供以下资料:

a) 适用于被测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技术规范;

b) 经有关各方评审或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审核通过的试验大纲及细则;

c) 设备随行文件;

d) 设备备件及附件;

e) 检验所需的各种记录表格。

8.3 检验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6。

6 检验项目和顺序

序号

检验项目

型式

检验

出厂

检验

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

章条号

适用的设备或单元

1

外观与颜色

6.2

7.1

全 部

2

尺寸与重量

6.3

7.2

除6.8.19a)规定设备以外的全 部设备

3

标志

6.4

7.3

全 部

4

操作

与指示

操作

O

6.5.1.1

7.4.1.1

全部

5

视觉指示

o

6.5.1.2

7.4.1.2

全部

6

语音播报

o

6.5.1.3

7.4.1.3

除6.8.19a)规定设备以外的全

部设备

7

遇险报警操作与指示

o

6.5.2

7.4.2

除6.8.19a)规定设备以外的全

部设备

8

电性能

6.6

7.5

全 部

GB/T 13705—2019

6 ( 续 )

序号

检验项目

型式

检验

出厂

检验

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

章条号

适用的设备或单元

9

电源

设备电制

6.7.1

7.6.1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

10

稳态波动

6.7.2

7.6.2

全部

11

瞬时波动

6.7.3

7.6.3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

12

电源异常

6.7.4

7.6.4

全部

13

电源故障

6.7.5

7.6.5

使用外部电源的设备

14

环境

低温

——

6.8.1

7.7.1

全部

15

高温

6.8.2

7.7.2

全部

16

恒定湿热

6.8.3

7.7.3

全部

17

交变湿热

6.8.4

7.7.4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

18

热冲击

6.8.5

7.7.5

便携式设备

19

冲击

6.8.6

7.7.6

全部

20

碰撞

6.8.7

7.7.7

全部

21

倾斜与摇摆

——

6.8.8

7.7.8

固定式设备

22

振动

6.8.9

7.7.9

全部

23

长霉

—-

6.8.10

7.7.10

全部

24

盐雾

6.8.11

7.7.11

全部

25

雨和喷水

6.8.12

7.7.12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

26

浸水

6.8.13

7.7.13

便携式设备

27

短时浸水

6.8.14

7.7.14

便携式设备

28

太阳辐射

——

6.8.15

7.7.15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

29

耐油

6.8.16

7.7.16

便携式设备

30

—-

6.8.17

7.7.17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

31

沙尘

6.8.18

7.7.18

舱外设备或设备单元

32

跌落

6.8.19

7.7.19

便携式设备

33

电磁 兼容

传导发射

—-

6.9.1

7.8.1

固定式设备

34

外壳辐射发射

6.9.2

7.8.2

全部

35

射频传导骚扰抗扰度

——

6.9.3

7.8.3

固定式设备

36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6.9.4

7.8.4

全部

37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

——

6.9.5

7.8.5

固定式设备

38

浪涌抗扰度

6.9.6

7.8.6

全部

39

静电放电抗扰度

—-

6.9.7

7.8.7

全部

40

设备与磁罗经间安全距离

6.9.8

7.8.8

全部

41

安全

绝缘

6.10.1

7.9.1

固定式设备

42

视频显示单元电磁辐射

6.10.2

7.9.2

舱内设备或设备单元

43

声信号强度

6.10.4

7.9.4

舱内设备或设备单元

44

意外接入危险电压防护

0

6.10.5

7.9.5

固定式设备

45

其他

6.10.6

7.9.6

固定式设备

●必检项目;o可选项目; 一不检项目。

GB/T 13705—2019

8.4 型式检验

8.4.1 检验时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定型时;

b) 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成批连续生产的产品每间隔两年时;

e)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设备性能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4.2 检验样品数量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每次不少于两套,或由产品技术规范予以规定。

8.4.3 检验项目和顺序

型式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6。

8.4.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时,各项目的合格判定依据第5章各项要求进行判别,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方可认
为设备通过型式检验。若试验中有某个项目不合格,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消除缺陷后再进
行复验。当采取的措施影响了其他项目指标时,则受影响的试验项目也应同时进行复验。有关复验的

具体细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8.5 出厂检验

8.5.1 检验样品数量

设备出厂检验一般采取逐件检验,对成批生产的设备,其组批及抽样规则由设备技术规范规定。

8.5.2 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

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6。

8.5.3 判定规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当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允
许在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消除缺陷后,对不合格项及受纠正措施影响的关联项目进行复验,若
复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仍判定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设备的出厂检

验不合格。

9 随行文件

9.1 文件种类

设备应在其包装中提供以下随行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说明书;

GB/T 13705—2019

c) 装箱清单;

d) 产品随机备附件清单;

e) 安装图。

9.2 文件编写及内容要求

文件的编写及内容应符合GB/T9969 的规定和 IMO
A.694(17)号决议附件中8.3的要求;对设备

的外部照明要求应在随行文件中加以说明。

10 包装、运输、贮存

10.1 包装

设备的包装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设备的包装应符合GB/T 9174 的规定。

b) 设备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包含下述内容:

1) 产品名称、型号;

2) 制造厂名及厂址;

3) 产品出厂日期;

4) 产品外包装尺寸;

5) 产品毛重;

6) 防雨、雪、水渍标识;

7) 堆放标识。

10.2 运输

设备应能适应航空、水上及陆上运输。

10.3 贮存

10.3.1 环境条件

设备应储存在具有良好的通风防尘措施并保持清洁的库房内。库房应符合下列大气条件:

a) 温度:5℃~30℃;

b) 相对湿度:50%~70%。

10.3.2 维护保养

贮存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每6个月给设备加电一次,每次加电时间不少于2 h。

11 备件及附件

设备应具备足够数量和品种的备件、附件。其种类、规格、数量应满足设备海上维修的需要,由设备
技术规范或订货合同规定。

GB/T 13705—2019

A

(规范性附录)

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船用甚高频无线电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见表 A.1

A.1 船用甚高频设备频道与频率对应关系

频道编号

频率

MHz

发射

接收

60

156.025

160.625

01

156.050

160.650

61

156.075

160.675

02

156.100

160.700

62

156.125

160.725

03

156.150

160.750

63

156.175

160.775

04

156.200

160.800

64

156.225

160.825

05

156.250

160.850

65

156.275

160.875

06

156.300

160.900

66

156.325

160.925

07

156.350

160.950

67

156.375

156.375

08

156.400

156.400

68

156.425

156.425

09

156.450

156.450

69

156.475

156.475

10

156.500

156.500

70

156.525

156.525

11

156.550

156.550

71

156.575

156.575

12

156.600

156.600

72

156.625

156.625

13

156.650

156.650

73

156.675

156.675

GB/T 13705—2019

A.1 ( 续 )

频道编号

频率

MHz

发射

接收

14

156.700

156.700

74

156.725

156.725

15

156.750

156.750

75

156.775

156.775

16

156.800

156.800

76

156.825

156.825

17

156.850

156.850

77

156.875

156.875

18

156.900

161.500

19

156.950

161.550

79

156.975

161.575

20

157.000

161.600

80

157.025

161.625

21

157.050

161.650

81

157.075

161.675

22

157.100

161.700

82

157.125

161.725

23

157.150

161.750

83

157.175

161.775

24

157.200

161.800

84

157.225

161.825

25

157.250

161.850

85

157.275

161.875

26

157.300

161.900

86

157.325

161.925

27

157.350

161.950

87

157.375

161.975

28

157.400

162.000

88

157.425

162.025

GB/T 137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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